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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引纠纷,“房改房”的权属与继承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560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改房”继承引纠纷

赵丽颖与黄万堂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子,分别为黄湖、黄伟、黄云、黄浩、黄石。黄万堂于1997年6月23日去世、赵丽颖于2010年4月2日去世、黄石于2003年9月去世。黄万堂生前为某单位职工,在1998年所在单位统一公房出售时,因黄万堂已去世,赵丽颖以其配偶身份于1998年7月15日出资购买了坐落于宏业*村*栋***房屋一处,并于2000年1月3日办理了产权证明(产权人:赵丽颖,产权证号: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赵丽颖于2008年10月16日将其已打印好的遗嘱在王真、李琴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名并按手印,两见证人亦履行了见证人签名并加盖了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的公章的见证程序。该遗嘱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上述房屋归原告黄云一人所有。因两被告对上述遗嘱有争议,故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黄万堂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

二、“房改房”的权属与继承问题

在该案中,赵丽颖所处分的财产是在黄万堂去世后其所购买的房改房。对于房改房的购买,因为均涉及到国家政策及单位内部制度的规定,所以常让当事人对所有权产生困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黄万堂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赵丽颖是在黄万堂去世后购买的该房屋,但其所用购房款为与黄万堂的共同积蓄,该财产为俩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屋中的一半应为黄万堂的个人遗产,因黄万堂未留有遗嘱,故对该部分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黄万堂的法定继承人有赵丽颖和四子女,因此该房屋即有黄万堂所有的份额,也有其它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因此赵丽颖无权处分其它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的部分,故赵丽颖所立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应为无效,其所立遗嘱系部分有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新形式的遗嘱层出不穷,比如见证遗嘱、视频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短信遗嘱等,这些遗嘱在继承法中均未提及,其效力如何认定?就如本案中出现的见证遗嘱,比照继承法应如何定性?经过审查,合议庭认为其名为见证遗嘱但其实质为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的两被告认为该遗嘱并非见证人代书,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应为无效遗嘱。但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对于遗嘱的效力应当着重从两方面审查,一方面要看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要看该遗嘱的内容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的遗嘱为赵丽颖本人持遗嘱打印件找到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对该遗嘱见证,两名法律工作者在核实情况后,在该遗嘱上签名见证并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赵丽颖本人亦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按上手印。同时多位证人均证明在赵丽颖生前其本人多次提到该遗嘱,且所述内容均与诉争遗嘱的内容相吻合,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该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应当掩盖立遗嘱人的本意。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解释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形式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遗嘱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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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该房时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需要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使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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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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