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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出版未发表,稿酬是否可继承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著作出版未发表

邹某与李某结婚之前6个月,邹某的父亲去世,邹父的五部著作在去世之前已送到出版社还未发表,邹、李结婚以后,五部著作才出版并获得稿酬20万元。婚后7年,邹、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邹某诉请法院请求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其它问题都达成一致协议,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分歧较大,主要是邹父著作出版后的稿酬的归属问题。李某认为,该稿酬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而邹某认为是自已单独继承所得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此两人产生激烈的争辩。

二、稿酬是否可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以及遗嘱生效等,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标准。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继承开始的时间往往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也就是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而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邹某之父去世时,邹某与李某尚未结婚。此时,邹某作为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其父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然而,从出版物的特点来看,一部著作从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个过程,而继承人邹某实际取得稿酬是在结婚以后,也就是说,遗产分割时间的推迟和邹某婚姻关系的成立并没有改变遗产的归属。因此,该稿酬应属于邹某婚前继承的财产,认定为邹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当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如父母子女)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当认为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应认定为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则认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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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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