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婿对岳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张三丰妻子早逝,因怕女儿受委屈,所以张三丰直到去世前也没有再婚。女儿长大后,张三丰为了老有所养,招王某为上门女婿。生活上,王某比亲生儿子都孝顺.对张三丰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即使是在张三丰女儿去世后,王某仍然保过去一样对待张三丰,直到张三丰突发脑溢血去世。过后,张三丰的两个兄弟以王某不是他们家人为由,拒绝王某继承张三丰的遗产而引起纠纷。
二、 能否继承岳父母遗产
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只要女婿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下,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女婿则享有继承权。
(一)法律的一般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可知,丧偶女婿、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所以.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丧偶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再者,即使夫妻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但是根据姻亲关系无法确定丧偶女婿、儿媳与岳父母、公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无继承权。
(二)法律的特殊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的情况:其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奈的规定,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其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其二,赘婿之妻去世后,赘婿对岳父母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按照《继承法》第12余规定,可以作为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本文认为王某对岳父尽了主要的赡养父务,所以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张三丰的遗产,而老人的兄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不能继承张三丰的遗户。
由于时代进步,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冲击了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的束缚,所以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做上门女婿这种现象不再受入非议和歧视。况且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所以说不管是女婿,还是儿媳,只要贤惠孝顺,积极地履行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继承权利自然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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