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收养使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确定以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因此,养子女是有继承权的。继承法也规定第一顺位继承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二、解除收养关系还能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了,在继承遗产时,要看是与养父母哪一方解除,如果与父亲解除,可继承母亲的财产,如果与母亲解除收养关系,可继承父亲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只能继承一方。如果与双方都解除收养关系了,就不能继承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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