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的法定分类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二、如何申办涉台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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