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时在医院错抱儿子
孩子刚出生的时候是看不出样貌,再加上很多孩子都共同在一个育婴室内待着,因此就会出现有些父母抱错小孩的情况。抱错小孩等于他不是自己亲身的,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出生时在医院错抱的儿子有继承权吗?
李成夫妇是位于北京怀柔的一对夫妻,夫妻育有一子李小虎,在李小虎的成长过程中,亲友们发现李小虎的长相即不像父亲也不像母亲,李成夫妻俩也没有太在意,一心将儿子养育成人,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突然有一天,有一对姓宋的夫妻俩来到李家,声称自己才是李小虎的亲生父母,说是当年李小虎在医院出生时,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错将李小虎抱给了李成夫妻。经过亲子鉴定,确认李小虎是确系宋某夫妻俩的亲生儿子。据此,宋某夫妻俩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小虎确认亲子关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确认自己的新生父母后,李小虎并不愿意与亲生父母宋某夫妻俩走,仍继承与李成夫妇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李成夫妇生病住院时,李小虎细心照顾,并支付医药费。后来李成夫妇相继过世,李小虎以儿子名义全程参与办理安葬事宜。李成夫妇生前户籍信息登记为夫妻俩及李小虎,去世后户主变更为李小虎。
李成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住房,李小虎以法定继承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可是李成的同胞兄弟李功认为,李小虎与哥哥嫂子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无权继承这套房屋,为此与李小虎产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李不虎没有继承房屋的权利。
二、错抱的儿子有继承权吗
李小虎在医院出生时,由于医院的失误,发生了孩子抱错事件,李成夫妇并不知情,也没有过错,并将李小虎养大成人是客观事实,且其户籍、身份信息亦记载系李成夫妇儿子。
他们之间形成的不仅仅是父母与子女彼此间的一种简单称谓,而是形成了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双方在生活中也很好的履行了彼此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之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对子女范围的界定,系基于对社会普遍存在的几种父母子女情形的认定,而对于人工代孕技术所生子女、医院错抱子女等意外情形,并没有涉及。
李小虎与亲生父母确认亲子关系前,与被继承人李成夫妇系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被继承人对其有抚养义务并实际将其养育成人。在血缘关系被否定后,被告与被继承人仍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且李小虎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血缘关系被否定后,不能当然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
本案中,李小虎与李成夫妇事实上相互之间均无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仍为父母子女关系,李小虎作为李成夫妇唯一儿子,理应依法继承李成夫妇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