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故可以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
1、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死亡时,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转给他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公民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某些生产资料。
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收取一定使用费的权利,依规定缴纳年费的义务等,这些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都可以作为遗产转给他人。
3、其他合法财产。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公民生前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当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不能继续享有,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工伤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复员费等,这些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
二、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当年见到收益,有的需要几年、十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有收益,这样的长期承包合同就可能发生合同期内承包人死亡的问题。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对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长,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时,承包的公民已经死亡。但该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承包人为此投入的资金、劳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其补偿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目前农村的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就应当履行50年。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有人把这种较长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说成是承包权的继承,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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