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的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因为一个人的收入,除去其个人消费部分,其余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如果某人因人身损害而非正常死亡,其家庭在其未来正常生存年限中可以预期的收入因此而丧失,这实际上是其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者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显然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给付的。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是死者的近亲属。
二、死亡赔偿金可以继承吗
(一)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如股票、存款利息收入及最高法院(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关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的规定。很显然,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二)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
(三)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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