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与保险受益权的共同点
1、都是一种期得权利。所谓的“期得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获得的利益。受益权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时,如被保险人死亡等才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继承权同样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因为是期得权利,所以受益权与继承权在期得的条件未实现时,未实现其权益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权利外,他对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
2、都具有排它性。除同一顺序的权利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权利人享受权利。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除非丧失受益权,否则其他顺序的权利人或任何的个人、法人均不能干涉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同样,在有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中,其他继承人均不能剥夺指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极;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剥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3、权利的丧失。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当受益人或继承人对授权的主体有故意谋害行为时,都会丧失其应享有的权利。
二、怎样区分继承权与保险受益权
区分继承权与保险受益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适用的法律不同。保险金的受益权属合同法的范畴,受《保险法》的约束;继承权属民法的范围,受《继承法》的约束。
2、享受权利的主体及主体产生的方法不同。受益权的主体是受益人,继承权的主体是被继承人。
3、义务不同。受益人除了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继承人的义务有:遗嘱继承附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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