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继承中的注册、变更和转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11、19条规定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均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64条4款3项解释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但有效期为5年。
在车辆继承公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没有注册的或者已经注册的未成年人的继承,其一不能放弃,其二没有居民身份证,其三继承的份额以及以后的买卖等。虽然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继承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在车辆买卖合同公证过程中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当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自己不会使用又不能买卖,放置几年又失去了价值,而且还得年审、购买保险。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其他继承人按照评估价拿出未成年人相应的继承份额交由监护人保管,然后进行交易。有的当事人反映,车辆为二人以上共有的,主管机关不给登记,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规定了初始登记只要提供购买机动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就可,没有人数的限制;第1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这就充分体现了登记为二人以上的依据支持。
二、银行卡继承中的新情况
由于涉及到金钱的情况都直接汇入到卡中,这里既有夫妻共同财产,又有直系亲属的共同财产;既有部分遗产,又有非遗产,还有不当得利,且数额偏低,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不办继承公证无法挂失和支取,而继承人之间一般无争执。这种卡一般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在农村比较普遍,一般分为粮补卡、低保卡、社保卡。
粮补卡属于有责任田的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或者承包人的财产权益,因土地承包30年不动,后来许多农村居民没有责任田,也就不存在粮补问题;低保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显然是家庭人员的共有权益,除共有人共有外,被继承人的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社保卡涉及的权益就丰富多了,主要包括工资、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因死亡后未告知而多付的工资等,其中属于遗产的只有工资,而抚恤金是对直系亲属的安抚,丧葬费用于安葬,救济金是对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的补助,多发的工资属于不当得利。
这种情况属于社保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但又普遍存在,金融部门见到公证书后就给办理,而公证员又如何办理?如果分开,涉及到共有人、共同生活人、法定继承人、无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社保部门等,这些人员和部门一起办理不但超出继承范围,而且涉及到如何分配导致不现实。这种情况下是否征求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人的意见,能否互不追究而全部认可为遗产,然后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先析产、再继承、再分割?否则,应当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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