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股票继承新情况
(一)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权,突破了继承法规定的只能继承财产权益的界限,对两法之间的冲突如何理解,有待立法时进一步明确,这里不再赘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有相应的股权凭证,就像存款一样,对记载的数额可以直接确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金额是不确定的。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等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其他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时间为每天的9时至11时30分,1时至3时,法定节假日除外。这里就涉及到证券数额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开户账户和资金账户,查询的情况只能截止到时分而确定数额,我们的做法是建议过了交易时间再查询,这样可以相应确定数额的稳定性。
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注意的不但是代位继承、转继承,关键是不能遗漏“作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在现实中往往被忽视,民俗中无这个说法,所以就要求审查时应当严格把握。同时还应当提醒胎儿的问题。
以上便是股东资格、股票继承新情况,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形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