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户籍继承的特殊情况
因超生、抱养、捡拾而无法落户的案例在农村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多为未成年人,其身份如何确定?超生的可以凭亲子鉴定确定为父母子女关系,符合《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可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否则不能认可收养成立,可以按照继承法“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之规定,在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确定分得的数额,解决继承中的难题。但车辆、房屋、土地等继承中,变更登记的前提必须有身份证明,否则过不了户,这种情况下建议其先解决户籍问题,然后再办公证。而对银行卡而言,可以采取灵和机动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其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二、小额存款继承的新尝试
山东省对小额存款继承办理公证进行了最早的尝试,并以协会的名义下发了指导意见,现在许多省市都采取了这种方便为民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发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第4条第4项的规定,“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这里直接排除了协会指导意见的强制性。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金融机构不认可,认为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存在遗漏继承人的可能,承担被追究个人责任的风险,建议到法院解决,给当事人一种相互扯皮的感觉,引起不必要的投诉;同时有的公证员也不愿冒风险,往往方便了当事人却给自己埋下了风险。因此,还是规范的好,或者通过司法部等以批复的方式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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