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有什么影响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二、继承权丧失后能要求恢复吗
必须指出的是,因违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不得行使继承恢复权,因为继承权的恢复和继承权的丧失,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继承权的恢复,是法律赋予受侵害继承人用以保护自己继承权的法律手段,而继承权的丧失,却是由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而被法律夺了继承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的恢复与继承权的丧失,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两会事,一个是合法权利被侵害而要求恢复,一个则是因不法行为而被法律夺其权利,它们是两个不能互相对称的概念,二者既不能相提并论,也不能把它们联在一起而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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