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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小三能凭借遗嘱获得房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4月5日,家住北京市市昌平区的粱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戴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粱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戴女士的诉请。

一、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粱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粱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戴女士自1996年起,与粱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粱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粱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粱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粱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嘱》,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粱先生病故后,戴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粱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戴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粱先生《遗嘱》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嘱》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嘱》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粱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粱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戴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戴女士与粱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粱先生支付,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粱先生所有,粱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处分。戴女士则认为,粱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三、小三能凭借遗嘱获得房产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戴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戴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粱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戴女士与粱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粱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戴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粱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粱与戴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戴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时,房产分割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该财产就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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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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