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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转移 一方擅自有偿转让该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杨某甲(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生活。2014年,王某要求与杨某甲离婚。王某向就财产分割事项与杨某协商。起初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王某态度特别坚决。这件单纯的离婚事件,却在协商过程中生出了令王某意想不到的事情。

杨某向王某展示了其与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一份“房屋转售凭据”(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尽头,便与杨某乙,此时已在外地安家,偶尔回老家看望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称王某要求分割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管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然毫不知情。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念头。

【律师分析】

争议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前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制度,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杨某乙是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地安家生活,偶尔才会回老家看望父母,如此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王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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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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