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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母亲将财产给妹妹 哥哥要求分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武汉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

田某和丈夫共生育了两名子女小磊和小嬛,二人早已成年并组建家庭。2014年10月,田某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80岁的田老太独自居住。老伴去世后,小嬛搬到田老太住处照顾其生活起居,田某的银行存折等也交由小嬛打理。今年3月,田老太的儿子小磊突然一纸诉状将田某和小嬛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小磊称,平时母亲就和小嬛比较亲近,现在又把银行存折交由小嬛打理,说不定什么时候都把钱和房子给小嬛了,因此要求法院就其父亲的遗产先行进行分割。

法院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约定小磊和小嬛轮流伺候田某,田某在世时双方均不对遗产进行分割,待田某去世后,小磊和小嬛各继承一半的遗产份额。

律师观点: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在世时双方均不对遗产进行分割,待田某去世后,小磊和小嬛各继承一半的遗产份额,公平、合理。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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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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