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田某和丈夫共生育了两名子女小磊和小嬛,二人早已成年并组建家庭。2014年10月,田某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80岁的田老太独自居住。老伴去世后,小嬛搬到田老太住处照顾其生活起居,田某的银行存折等也交由小嬛打理。今年3月,田老太的儿子小磊突然一纸诉状将田某和小嬛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小磊称,平时母亲就和小嬛比较亲近,现在又把银行存折交由小嬛打理,说不定什么时候都把钱和房子给小嬛了,因此要求法院就其父亲的遗产先行进行分割。
法院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约定小磊和小嬛轮流伺候田某,田某在世时双方均不对遗产进行分割,待田某去世后,小磊和小嬛各继承一半的遗产份额。
律师观点: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在世时双方均不对遗产进行分割,待田某去世后,小磊和小嬛各继承一半的遗产份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