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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未提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遗产继承未提土地承包经营权

吴带有(2013年4月15日死亡)、罗娇妹(××××年××月××日死亡)生前为中山市东升镇同茂社区永丰一队的村民,二人共同生育有子女吴月根(2004年5月15日死亡)、吴某3、吴某4、吴某2;吴月根与配偶李群娣共同生育有子女吴某1、吴某5、吴某6。吴带有去世后,吴某1与吴某2因吴带有、罗娇妹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后经中山市东升镇永丰村支部委员会调解,双方及其他继承人之间就吴带有的现金遗产8000元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10月11日,吴某1就吴带有、罗娇妹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诉至本院,提出代位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应份额。

法院判决:吴某1继承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吴某1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吴某2、吴某3、吴某4提交的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中山市东升镇永丰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后一次调整后的承包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因此,吴某1诉讼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按照十五分之一的比例代位继承罗娇妹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吴某1诉讼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代位继承吴带有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并认定吴某1从起诉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按照十二分之一的比例代位继承吴带有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律师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以上就是“遗产继承未提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了解更多继承法律知识,欢迎您电话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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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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