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12万银行拒取,不属于办理遗产公证范围
陈先生的父亲74岁,家住环城路后茂村口肉联厂生活区宿舍,房改后已属私有产权,归陈先生父亲所有,房屋为3层,建筑面积为66.94㎡(不含扩建)。
去年5月左右,泉州市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及两侧片区棚户区(石结构房)改造项目启动。这栋房子被纳入征迁范围,按政府要求搬迁,除了享有分配相应安置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外,还有一笔12万余元的专项补偿金。

在拆迁事项的整个办理过程中,陈先生的父亲已身患重病,行动不便,今年1月12日,书面全权委托长子陈先生,与征迁办(居委会)处理所有相关手续,配合拆迁工作。3月17日,陈先生父亲医治无效,病逝。
“我父亲过世后一周左右,收到银行电话通知。”陈先生说,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已为他父亲开立一个账户,要父亲本人带身份证到柜台办理激活手续。得知他父亲已过世,银行称开户人已故没法激活账户,需到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
3月底,补偿款开始分批到账,合计122271元。随后一段时间,陈先生多次到该银行东海支行协调,均被要求办理遗产公证。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向银行要了补偿金额、银行帐号以及其它材料到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
对此,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遗产是公民生前遗留财产,这笔钱是当事人过世后入的款,没有其他材料证明是生前遗留,所以不属于办理遗产公证范围。
办理遗产继承需要知道的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6.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