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7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们立遗嘱,往往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一是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要求最终由遗嘱表现出来的内容与立遗嘱人内心关于财产及相关事务处分的想法相一致。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遗嘱。如果遗嘱的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则应按有效的部分进行财产分割。
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之一订立遗嘱。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二是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三是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四是危急情况解除,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