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XXXX)许县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许昌县XXXXXX,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XXX的继承人XXX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XXX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XXX,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XXX,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XXX,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XXXX。
长子:XXX,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XXXXXX。
次子:XXX,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县XXXXXX。
五、现长子XXX、次子XXX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XXX、母亲XXX、配偶XXX、长子XXX、次子XXX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XXX、母亲XXX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XXX、次子XXX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XXX继承。
X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