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有几种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设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立遗嘱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6)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