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有效的条件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二、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就是说法律并不限制公民只能立一份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立遗嘱的时间最晚的)遗嘱为准。
但必须指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即使数份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即使公证遗嘱日期在前,也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通过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