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二、办理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三)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四)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