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行特殊保护。
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如果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将全部遗产用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其余的遗产才依遗嘱继承人继承。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要义,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二、无人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没有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者由受遗赠人受遗赠,从而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移转归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
当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时,《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如果出现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形时,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即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避免土地无人继承情况下出现的土地资源抛荒和浪费,集体收回的承包地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机动地,用于为集体内部因出生、婚娶、迁入等原因新增人口分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