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继承承包有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按此规定,继承人要继续承包被继承人承包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
实践中有各种类型的承包,有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有个人承包的,还有几人或几户合伙承包的。但是只有在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时,才能由其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原承包人的承包项目。
2、承包的项目须是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这里所说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即凡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都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3、承包合同约定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根据法律和政策,既可以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也可以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凡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则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但是,由于在农业生产中早就实行了个人承包责任制,当时签订的许多承包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继续承包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稳定经济秩序,对这类合同可作为例外处理:凡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双方应变更合同,在合同中补充上有关条款,若承包人来不及变更合同死亡的,应推定为允许继承,继续承包,发包方应当允许原承包人的继承人按原承包合同的条件继续承包。
二、继承人继承承包要注意什么?
1、分清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个人承包期间,一旦承包人死亡,会同时发生遗产继承和承包权转移。这二者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谴产继承由继承法规范调整,而承包权转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承包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这是承包权转移的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所以并不是继承人“继承承包权”。准确地说,继承人可以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只能是在原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承接被继承人(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权利义务的优先权。所以,继续承包人的确定,只与继承人的身份有关,而与遗产的实际取得无关。只要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论他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都可享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2、恰当地确定继续承包的合适人选。
一般地说,如果承包合同中巳明确地规定了继续承包的具体人,那么无疑应当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人选,或者合同中原定的具体人选不愿继续承包,应按照确定继承人的规定确定继续承包人。原承包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继续承包人的,只要遗嘱合法,就应由遗嘱所指定的人继续承包,原承包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继续承包人的,或者指定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愿继续承包的,应当从法定继承人中按法定顺序确定继续承包人,但确定的继续承包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如果同一顺序中符合条件的几个法定继承人都要求承包而又协商不成时,应当由发包人从中选定最合适的人继续承包。
3、维护原承包合同的条件。
继承人要继续承包,必须按原合同条件承包,同样,发包人也不得拒绝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要求和提出新的附加条件,双方必须维护原来的承包合同,可以说是“无条件的继续承包。”
当然,由于客观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承包人死亡时原合同的利得可能会发生变化,继承人可能不愿以原合同条件承包,而要求修改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则有选择权。他可以接受修改合同的提议,也可以拒绝该提议。
如果原承包人的继承人都不愿继续承包,那么原承包合同应该终止,原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可重行招,标,另订合同。这时即使原承包人的继承人中标,也不能视为“继续承包”,因为双方执行的并非原来的承包合同。
4、妥善地处理遗产的继承
在个人承包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人死亡时,由于被继零人的遗产不仅包括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且;还包括承包中应该得到的个人收益,既包括承包人所有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承包人承包后所建的一些产性设施(如打的井)和其他生产资料。对这些设施的分割方式会直接影响到承包合同的继续。同时由于遗产的分配和维护承包合同又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例如,按照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这些人往往并不能是继续承包人。这样,继续承包的继承人和继承较多遗产的继承人就出现了不一致因此,在处理继续承包时,要同时处理好遗产继承的问题,既要保证继续承包人继续承包的生产条件和所得,又要保护非继续承包人的继承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