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从何时开始
1、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按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二、谁负有遗产继承的通知义务
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继承,而参与继承的前提就是知道该继承已经开始。如果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标志),则无法参与继承,也不能对其继承权进行处分,如抛弃继承权。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人员或组织有通知继承人的义务:
(1)在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