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应注意哪些事项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国继承法是以继受遗产的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依此种立法例,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受遗产的,为遗嘱继承,且继承人须概括地继受遗产的全部或部分;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继受遗产的,为遗赠,且受遗赠人只能承受积极财产,而不承受消极财产。这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在实践中,对遗赠的理解,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遗赠是一种须采取遗嘱方式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只要在遗嘱中将自己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出来,自遗嘱生效时起,遗赠也就生效。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意思不受其他任何人意思的制约,也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遗赠的成立与否,并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完全由遗赠人单方的意思决定。也正因为如此,在遗嘱生效前遗赠人可以随时改变自己赠与的意思,任何人不得干涉。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遗赠是遗赠人给予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受遗赠人和遗赠的标的均具有特定性。首先,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特定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人承受,则为遗嘱继承,而不为遗赠;其次,遗赠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利益,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承受遗产中的债务。
3、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法律行为。遗赠虽是遗赠人生前做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遗赠人尚未死亡,即使遗赠人已设立遗赠,受遗赠人也无权请求执行遗赠。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遗赠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的。受遗赠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受遗赠人应为接受遗赠时的生存之人。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作为受遗赠人。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撤销的,遗赠即不能发生效力;依现行法规定,受遗赠人在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前死亡的,遗赠也不能发生。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自己亲自享有,而不得转让。当然,如受遗赠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遗赠权的行使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遗赠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遗赠虽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也以遗嘱设立的当时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不能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遗赠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合法定形式的,遗赠无效。遗赠人的遗嘱是否合法定形式,以遗嘱设立当时的法律要求为准。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受遗赠人。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活着出生的为限。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遗赠溯及地自始无效。未成立的法人也不能为受遗赠人,但正在设立中的法人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关于丧失受遗赠权的事由,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执行是不合法的,则遗赠为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