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妻子”能分得死亡赔偿金吗
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范畴。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前提是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亡时,并不是死者财产,只是因为造成死者的死亡,才产生了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加以继承。
同居“妻子”只是生活在一起的人,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和不能构成《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话,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才能提起赔偿,其他人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
二、如何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区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母代管。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对于早已参加工作或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分进行割。
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仅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用于全家的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