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对遗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计算遗产价值、清算移交遗产,也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同时,还能避免继承人私自拿走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对死者的债权作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
3、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财产所有人死后,如其继承人所在不明,有无债权人尚不清楚,或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等不明确,遗产管理人必须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
4、为保存遗产所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的权限是不足以保护遗产的。
5、遗产的移交。
在财产所有人死后,存有死者遗产的人如果不是继承人,他对遗产的管理不过是一种暂时的行为。一旦有合法继承人出现并表示接受继承时,存有死者遗产的人就应当及时地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
二、遗产管理人有怎样的权力
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对遗产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上的性质为限。具体有以下几种:
1、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等而造成遗产灭失和损毁。又如为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产价值的减少,对于那些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2、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和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料理死者葬事的需要,可以对死者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又如,对于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死者的遗产中支付。再如,对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从遗产中支付。
3、对死者生前的营业,有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
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