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说明了股东权利的继承不再区分为财产权和身份权,而是一并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完全有权利继承股东资格,包括股东的出资额,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继承股份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也就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除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的,那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了该股东的出资额后,就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有半数以上股东来决定其是否成为股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