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说明了股东权利的继承不再区分为财产权和身份权,而是一并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完全有权利继承股东资格,包括股东的出资额,同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继承股份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也就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除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的,那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了该股东的出资额后,就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有半数以上股东来决定其是否成为股东。
二、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怎么回事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