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台继承公证应准备的材料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二、涉外继承权公证准备的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