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涉台遗产继承的程序
1、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所需公证书包括: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2、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
3、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4、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被“收归国库”。
二、怎样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