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居民如何在港继承遗产?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死者死亡证明书;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死者死亡证明书;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二、大陆居民如何在台继承遗产?
根据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大陆居民有权继承台湾亲属的遗产,但对继承人的资格和年限均有限制。
(一)继承人资格以及继承份额:
在台湾地区,配偶是当然继承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继承;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果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都无继承人时,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四年。
(三)继承数额:
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但经修改后的规定,已经将这一限制取消,也就是说,大陆居民可以依法继承台湾亲属在台的所有遗产。
(四)继承程序:
1.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2.办理委托书公证:
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办理共同委托书公证事宜。
如果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击沉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
3.公证需提交的文件: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台湾身份证件;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以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五)继承方式:
1.本人赴台处理;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波、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书需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