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的几种情况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二、涉外遗产怎样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包括生理死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实际分割,往往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此时,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害或者抢夺。
3、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和放弃继承或遗赠的效力均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
(二)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2、继承方式的适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次继承中,也有可能三种方式都适用,应该注意确定哪些遗产按哪种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三)债务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清偿债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严格限定被继承人生前的。
2、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老弱病残分得遗产的权利优先于清偿债务。
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5、按顺序和比例清偿债务。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