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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算是涉外继承,涉外继承的管辖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22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算是涉外继承?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二、涉外继承的管辖如何确定?

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从保护本国当事人或者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出发,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依据、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不是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上公认的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外国有死亡后在外国留有遗产或华侨死亡后只在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无管辖权。死者在我国境内的继承人,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继承的公证手续后,再向有关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公证。所以,如果派克的遗产是在我国境内,那些自然由我国的法院管辖。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遗产在海外,当事人可持有效的公证书,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亲自至遗产所在国办理:也可委托中国驻遗产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也可委托国外的亲友代为办理。海外遗产继承,法律手续比较复杂,采用何种方式,要视遗产所在国家,遗产种类、数目、诉讼情况和对继承人有利与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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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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