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公民如何继承国外遗产?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
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
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然后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后,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二、大陆公民如何继承在台遗产?
(一)继承人资格以及继承份额:
在台湾地区,配偶是当然继承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继承;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果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都无继承人时,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四年。
(三)继承数额:
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但经修改后的规定,已经将这一限制取消,也就是说,大陆居民可以依法继承台湾亲属在台的所有遗产。
(四)继承程序:
1.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2.办理委托书公证:
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办理共同委托书公证事宜。
如果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击沉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
3.公证需提交的文件: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台湾身份证件;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以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五)继承方式:
1.本人赴台处理;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波、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书需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