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居住在台湾的关系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公证处均可予以公证证明。大陆居民去台湾探亲、探病、奔丧、继承遗产等均需办理与台湾亲属之间的关系公证。
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用于探亲目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要写明去台湾的目的、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以及相互关系);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在台亲属(指关系人)的邀请信;
5.在台亲属(指关系人)的户籍誊本。
二、涉台亲属关系公证需注意什么?
办理涉台亲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居民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向北京市公证处国内民事部申请办理。
2.申请人档案内有记载在台亲属情况(指原始记载)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该部分制成复印件并加盖人事章,提交公证处。
3.用于探亲目的的亲属关系公证,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不需寄送副本。
4.申请办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写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如申请人与关系人系表兄弟关系,则应说明是其母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还是其父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