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是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如果是存款的,应提交存折、存单等银行存款凭据。
3、遗嘱书。既可以是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自书遗嘱,也可以是由他人代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代书遗嘱。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遗嘱应当有哪些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