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的要求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而且缺一不可: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订立代书遗嘱应注意什么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2、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3、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4、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5、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
6、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7、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