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双方有没有继承权
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有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因此同居一方没有继承权。
二、非婚生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中,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同居所生孩子,因为其父母之前没有法定的关系,因此同居所生孩子就是非婚生子女。
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地位都是一样的,他们的身份影响他们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同居所生的孩子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