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取得继承权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前者称之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之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放弃继承权应在啥时候提出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