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公证有啥时效限制?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遗嘱或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时,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但生活中,继承人基于各种考虑特别是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其它共有时,会怠于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没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可办理继承权的公证。无论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但接受遗赠则不同,继承法第25条规定,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知道遗赠2个月内办理公证。
二、股权继承公证有啥限制?
股权继承公证涉及的问题较一般公证事项复杂得多,加之我们目前尚无完善的股权继承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去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应紧紧围绕保护死亡股东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时,还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及公司健康发展的整体利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及股东的意思表示,在股东没有约及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证的前提。真实性、合法性是保证公证质量和公信力的要求。除了事实的真实,法律的运用外,我还赞同有学者提出的,股权继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2)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3)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继承股权。只要我们尊重事实,遵循法律,就能保证股权继承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标志着公证工作的新起点,他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规范公证活动的高度,对公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公证程序规则》正是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将其原则规定具体化的一项制度规则。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是人们办理股权继承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按《公证程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3、做好要素式公证书的原则
司法部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执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2008年12月30日又对继承类、强制执行类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充分体现了一种崭新的公证理念。目的就在于:提高公证人的专业执业水平、推进公证职业化的进程、树立公证行业自身的公信力、增强公证的证明力、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发挥公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