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是否可以继承
股权实质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有以下特性:
第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它是股东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享有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股东对自己权利的不行使不会损害到他人之利益。股东享有股权,并不意味着他不负担义务。
第二,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金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我国通说认为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单独行使的权利。股东的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全体股东共同的利益,通过共同行使的方式,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它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构成股权完整的权利体系。
第四,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转让对象上受其他股东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对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间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转让的。
第五,股权具有可分割性。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由于股东何时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一种法律事件。但股东遗留在公司中的股权不因股东的死亡而必然消灭,股权的财产性、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都决定了股权可以作为遗产由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这已为我国公司法及继承法所规定。
二、股权继承公证遵循什么原则
股权继承公证涉及的问题较一般公证事项复杂得多,加之我们目前尚无完善的股权继承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去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应紧紧围绕保护死亡股东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时,还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及公司健康发展的整体利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及股东的意思表示,在股东没有约及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证的前提。真实性、合法性是保证公证质量和公信力的要求。除了事实的真实,法律的运用外,我还赞同有学者提出的,股权继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2)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3)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继承股权。只要我们尊重事实,遵循法律,就能保证股权继承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标志着公证工作的新起点,他从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规范公证活动的高度,对公证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公证程序规则》正是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将其原则规定具体化的一项制度规则。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是人们办理股权继承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按《公证程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3、做好要素式公证书的原则
司法部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执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2008年12月30日又对继承类、强制执行类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充分体现了一种崭新的公证理念。目的就在于:提高公证人的专业执业水平、推进公证职业化的进程、树立公证行业自身的公信力、增强公证的证明力、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发挥公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