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从何时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生理死亡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间届满之日确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二、父母健在时子女能否继承财产
父母还健在的子女虽不能继承他们的财产,但是却可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财产。例如父母住在时可通过赠送行为把财产赠给子女,也可通过合同方式把财产出卖给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卖、租赁、赠与给他人或集体。这些行为都是父母合法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法律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健在的父母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只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他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阻挠。子女强行继承健在父母遗产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