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遗产债务需注意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2、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
3、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
5、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二、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怎么办?
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对债权人可谓利害攸关,受偿顺序在前的可能全部债权得到清偿,而受偿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只能部分受清偿,甚至全部债权都得不到清偿。
因此,不能简单的按照申报债权的先后,或者债权到期的时间等确定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已在遗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当优先以该担保物(遗产)予以清偿,如还有剩余的价值时,才能用以清偿未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如果该担保物(遗产)不能使优先受偿的债权获得清偿时,则不能受偿的部分并入普通债权。如果遗产不能使全部普通债权受偿时,应由债权人按普通债权数额所占剩余遗产的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