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台继承时效有哪些规定?
据悉台湾当局对大陆地区居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的遗产的时效有所变动。现将涉台继承时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已延至明年9月18日时效届满,请各地在有限的时间内抓紧配合有关部门查找继承人,并实事求是地为继承人办理好有关公证。
2、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3、继承台湾现役或退役人员(指由台湾主管单位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时起四年内提出。
4、前两项的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二、我国对涉外继承有哪些规定?
(一)涉外继承有两种方式: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注意:
(1)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生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2)应继份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