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继承公证后能再变更继承人吗?
概括而言,办理继承公证后可以再变更继承人,但又有具体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接受遗赠时发生效力。公证机构办理出具继承权公证后,公证书中所确定的遗产继承人即享有对遗产之物权,也就是说他们已成为遗产的共有人,此时他们将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前提是先办理登记再进行处分。如果继承权公证不存在瑕疵问题,即不存在撤证问题,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表示继承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不能以声明书方式撤销,从而重新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因继承等原因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在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所有权人(继承人)不得处分相关不动产。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该注意?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