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怎样办理
(一)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二)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三)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二、遗嘱公证笔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在场。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的谈话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好笔录,笔录的主要内容是:
1、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立遗嘱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嘱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者已设立过担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条件;
5、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为;
6、立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意思的表示;
7、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做好后,应向立遗嘱人面读或交遗嘱人阅读,立遗嘱人无异议,立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