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产酌给请求权?
权利义务主体对继承人以外守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我国《继承法》有关法条规定,遗产的酌给请求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其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就是遗产酌给请求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请求酌给遗产之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之人;
(二)请求酌给遗产之人,依我国现行法规定,不需为无谋生、为生能力之人。
二、遗产酌给请求权怎么适用?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一般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分得遗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照顾特殊人员的利益,以各种形式规定了遗产酌给制度,赋予不能参与继承的特殊人员以遗产酌给请求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需要扶养者的生活需要和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请求酌给遗产的权利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定的扶养关系。因此,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因继承人继承遗产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同样可能存在遗嘱继承人之外的、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扶养关系的人。既然法定继承中,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因继承人的存在而影响其请求权的行使,那么在遗嘱继承中,其权利也应同样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继承法贯彻的养老育幼,以及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当然,遗嘱中未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并不影响遗嘱整体的效力。笔者建议,在遗嘱人未对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保留适当的遗产时,请求权人提出请求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适当的遗产,其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